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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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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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点石成金”私开土作坊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274人看过


  一男子妄想“点石成金”,私购炼金设备,利用土法提炼黄金,最终因随意排放含有大量有毒物质的废水,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最终被判处刑罚。

  2015年10月下旬,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说某村后山上疑似有土法炼金作坊。次日一早,环境执法人员联合环境监测人员对举报地所进行勘查,发现现场散乱堆放着矿渣,还有3个土坑,坑中废水已经发臭。

  随后监测人员将土坑中的废水各取样一份进行检测,经测后发现各坑废水总氰化物超过标准值38倍,废水PH超过标准值43倍,为防止污染继续扩大,牟平环保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环境保护局联合公安局组织相关人员对3个土炕中废水采取了抽取暂存处理,经过磅称重,共抽取将近65吨有毒废水。

  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此处作坊是谢某所有,谢某年轻时便在河北一带土法炼金,自己找矿洞,自己整设备,自己提炼黄金,自己找渠道出货,本着打一枪换一地的原则,自产自销。

  后通过朋友间相互介绍,谢某选取了牟平某村后山几处废弃矿洞开启了新一轮“点石成金”大业。当地村民经常上山料理果树,发现后山上经常飘来臭味,跑去一看不得了,原来此处不知何时多了个炼金作坊,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随时可能污染果园田地。村民当即举报到环保部门,谢某因此被警方抓获。

  牟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谢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谢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

  排放有毒废水非小事恐涉罪

  ■以案释法

  所谓土法炼金就是用强酸和氰化钠对含金矿石进行浸泡,然后用锌丝或活性炭吸附,最后用坩埚进行提炼,整个过程所产生的废渣和废水中含有氰化物等剧毒物质,如若随意处置,将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谢某炼金的土作坊,既没有处理矿渣、污水的能力,更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经营许可,其为了炼取废矿中的金子而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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