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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亡7年终“入网”!究竟为啥?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482人看过举报


 七年前,一起涉嫌“飞车抢夺”案的犯罪嫌疑人胡某,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获得取保候审后,开始了七年逃亡之路。可终究敌不过时间的烙印和法律的追踪。

  日前,胡某因涉嫌抢夺犯罪,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诉至法院,并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

  简要案情

  2010年7月,胡某与好友刘某、胡某某(两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好后,从老家广东坐车到江西赣州寻找抢夺财物的目标。

  当年7月31日,胡某等人来到了赣州市南康区一家二手摩托车店,购买了一辆二轮摩托车作为作案工具,为伺机作案做好准备。

  2010年8月7日,三人来到南康城区,寻找作案目标未果,几经转折后又于8月9日再次折回南康。

  这次,他们放弃四处寻找作案目标,而是将目标锁定为:在银行存取钱的人。为此,当天中午12时许,胡某窜至南康区泰康中路宝马酒店旁的中国银行营业厅内寻找作案目标,刘某、胡某某则驾驶买来的摩托车在马路对面等候。

  当胡某见被害人刘某某从中国银行贵宾室取钱出来准备开车离去,即打电话告知刘某、胡某某抢夺刘某某所取的现金。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胡某于2011年12月7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然而,在取保候审期间,胡某并未好好珍惜改过机会,未能向公安机关如实报告外出情况,并以此机会潜逃在外。

  逃亡七年 终被绳之以法

  2017年3月6日,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虽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但其行为仍然构成抢夺罪,遂以抢夺罪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借案提醒

  抢夺是目前城市街面案件中较为突出的一类刑事案件。抢夺案件发案突然、作案隐蔽、逃逸迅速,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抢夺并非是防不胜防的,下面检察君给大家提供一些防范抢夺的方法:

  外出最好结伴,选择安全的路线,手机,现金和贵重物品放在包内,尽量少带现金,背包斜挎;买东西,打电话时,要注意身边是否有可疑陌生人,步行 时应走人行道,尽量远离马路一侧,以防被飞车抢劫;深夜坐车,如下车点离家较远,要提前请人接应,避免在空旷的立交桥,地下通道,茂盛的绿化带,街心花园行走;停车时要将车锁好,离开前检查,避免将财物 遗留在外,不要到偏僻地方约会,遇到陌生人尾随要警惕,勿与陌生人同进自家楼,防止 对方突然袭击;取大量现金,最好两人以上结伴前往或与银行协商,由其安排转送,提款后应迅速乘车离开,尽量不要乘坐公交车,同时不要携款顺路做其他事情。

  检察官劝告

  目前,正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如果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必须正视自身行为,尽快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主动交待违法犯罪行为,争取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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