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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信访场所寻衅滋事案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373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0日上午11点30分许,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局法官在该院信访办公室接待申诉人徐某时,徐某代理人张某情绪激动,言辞激烈,躺在办公沙发和地面上不起来,撒泼耍横。徐某向法官表达诉求时,张某又不时插话,让法官无法与徐某进行正常谈话。经法官耐心劝导,张某仍在信访办公室内起哄,出言不逊,跪地不起,寻衅滋事,严重影响正常办公、信访秩序。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九条规定:“申诉信访人员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聚众哄闹、寻衅滋事……(五)故意损毁、占用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场所财务……”根据以上法律和司法文件规定,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在信访办公室寻衅滋事,影响正常办公、信访秩序,于2017年9月20日决定对张某拘留十日。

典型意义

群众到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关诉讼参与人行为规范的规定,听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组织、指挥和引导。群众的诉求只能用合法的方式来表达,绝不能触碰法律底线。实践中,有的群众为解决诉求而采取缠访闹访等方式给法官和人民法院施压,不仅扰乱申诉信访秩序,还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规定,对扰乱申诉信访秩序的人员规定了训诫、制止、控制、强行带离,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措施,强化了对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工作秩序的维护和保障力度。本案中张某在信访场所寻衅滋事阻碍法官进行正常接访,已严重扰乱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工作秩序,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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