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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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收的财物价值都够不上立案标准,怎能算犯罪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18年10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746人看过


刑法规定的犯罪都是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了衡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抽象的概念,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大部分犯罪规定了数额标?如果达到这个标准,就会被认定是“情节严重”可能受到刑法的制裁。我们称这种对数额的规定为“立案标准”。

关于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按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执行,这个标准今后可能还会随着国家经济状况的变化而修改。无论数额标准是否变化,计算犯罪数额的方法都是不变的,即需要累计计算案发之前来处理的收受财物的总额,而不是收受的单笔财物的价值。 

 

以案说法

陈某自从当上科长以后,曾多次尝到权力带来的“甜头”心想替人办事拿人一点“好处费”理所当然。她研习过相关法律,看到目前对受贿罪规定的立案标准一般为3万元,因此,每次别人送给她财物,她都按3万元以下的标准收,多出的部分一概退回,尽管如此“严格要求自己”,某天她还是受到了反贪局的调查,即将面对刑事审判。陈某觉得自己买在是冤枉。

 

律师点评

本案中陈某觉得实在冤枉,是源于她对受贿犯罪数额汁算标准的错误认识。受贿犯罪数额的正确计算不仅汉会影响定罪,还会决定量刑的轻重,因此非常重要。下面,我们将介绍几种常见的受贿数额计算方法:

第一,受贿犯罪金额是累计计算的,单笔受贿金额均未达到立案标准,仍可能构成犯罪。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累计金额未达到3万元,但达到1万元以上,且同时具有以下情节的仍构成受贿罪:(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3)赃款、脏物用于非法活动的;(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多次索贿的;(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如果收受的是房屋、汽车等物品,应该鉴定评估该类物品价值的大小,计入受贿数额。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第三,如果收受的是书画、玉器、文玩之类的“雅贿”,行贿人购买的价格与鉴定价值之间通常会存在较大出入,而且受贿者本人对这些物品的价值也会存在模糊的认识。对此问题,相关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的分歧也比较大。实践中,如果受贿人确有证据证明自己对该物品的价值存在误解,例如行贿者出示给受贿者的购物发票显示的价格并不高,从而收受了该物,在计算受贿数额时应该考虑该因素。

第四,如果收受的是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受贿数额“他人实际支付的资费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第五,如果收受的是银行卡,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得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都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被认定为受贿数额。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2016年4月18日施行)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井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井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扶、扶贫、移民、救济、防

疫、社会捐助等特定赦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脏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脏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纳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到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谋取不当利益致使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十二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消费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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