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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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网页使用他人商标 是否可能造成混淆或误认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6日|分类:消费权益 |491人看过


导读:在商标权侵权纠纷中常常涉及到关于淘宝网页使用他人商标,是否可能造成混淆或误认,那么这种情形是否构成商标权的侵犯呢?本文将从以下案例中详细解读。

案情简介:淘宝网页使用他人商标,是否可能造成混淆或误认

A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第1476003号“豪特”文字商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一类中的“汽油净化添加剂、抗静电剂、刹车液等”,注册有效期为2000年11月21日至2010年11月20日。2006年12月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豪特”文字商标注册人变更为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2006年7月13日,北京迈拓英联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从英国进口了REDEX汽油添加剂50千克。2007年3月28日,B公司代理人向C公司购买了8瓶REDEX燃油精,并取得收据一张。该收据上书写有“交来豪特燃油精8瓶,人民币一百一十八元”文字。2007年8月6日,B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C公司销售燃油精商品时,在淘宝网宣传网页上和销售收据上使用了其“豪特”商标,侵犯了其对“豪特”商标的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C公司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可以认定B公司系涉案“豪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有权禁止他人在与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豪特”商标。B公司主张C公司在网络销售时使用“豪特”文字以及在销售收据上标注“豪特燃油精”文字的两项行为系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对第一项行为,B公司仅提交网页的打印件予以证明。但仅凭该证据,在C公司不认可的情况下,不足以认定该事实的存在。而对于C公司在销售燃油精的收据上标注“豪特燃油精”文字的行为,由于C公司实际销售的燃油精商品上并没有“豪特”字样,且在燃油精商品包装上标注了明显的“REDEX”标识。消费者凭借商品本身上的标识完全可以识别商品的来源,而销售收据上标注“豪特燃油精”文字并不会造成实际混淆的后果。基于上述理由,法院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是否构成侵权

B公司作为涉案“豪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我国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C公司销售涉案燃油精商品时在收据上载明“豪特燃油精”的行为,是否侵犯了B公司涉案“豪特”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C公司所实际销售的“REDEX”燃油精商品包装上并无涉案“豪特”注册商标标识,而是明显标注有“REDEX”标识。C公司虽然在销售收据上标注了“豪特燃油精”文字的行为,但该行为不足以造成消费者对于涉案“REDEX”燃油精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侵犯B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B公司主张C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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