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拖欠工资
2016年3月间,二原告由被告雇佣到其承包的工地干活。工程完工后经核算,被告应向马万红支付工资2110元、应向马万坤支付工资1485元,被告向二原告出具了字据,后经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二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马万红劳动报酬2110元、马万坤劳动报酬148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一次性给付二原告工资3605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间,被告张某联系二原告去青海省西宁市打工。期间先后支付原告马某甲1300元,支付马某乙700元。工程完工后经核算,被告张某还拖欠马某甲2120元,拖欠马某乙1485元。被告于2016年4月向二原告写了工条。后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本院认为二原告由被告联系在其工地打工,应按时足额发放其应得的劳动工资。现二原告持有被告亲笔所写的工条,被告拖欠二原告工资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法律规定应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一次性给付二原告工资3605元。
律师说法:多长时间算拖欠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一般,具体的发薪日期是由双方约定,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规定。那么,只要单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于当月还是上月没有严格的规定,所以只要你所在单位都按时支付了你的工资,即使是在后一个月发上一个月的工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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