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网

武汉【合同】【刑事】专业律师|赵诗文律师

IP属地:湖北

赵诗文律师

  • 服务地区:湖北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7786503762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建筑施工要注意 灯光污染要赔偿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234人看过举报

导读:住在工地附近的人经常会被工地的灯光影响睡眠,这属于污染吗?我们可以依次要求赔偿吗?灯光也可以成为污染,造成损害也可以要求赔偿,我们将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简介:灯光影响附近住户睡眠,居民将其告上法庭

小路等人所居住房屋的西侧与大康公司的工地的东侧相邻,中间间隔一条宽15米左右的公共通道。大康公司为给施工工地东部房屋的正常施工照明,在工地围墙边安装了三盏双头照明路灯,每晚七时至次日晨五时开启。这些与小陆居室西南一侧相邻的路灯,高度与小陆居室的阳台持平,最近处离陆耀东居室20米左右,其间没有任何物件遮挡。大康公司安装的路灯不仅照亮了其施工工地,而且还散射到小路及其邻居的外墙上,进而穿过窗户对其住房造成了明显的不良影响。站在小路等人的住房阳台上,目视在夜间开启的这些路灯达到了刺眼的程度,造成其经常失眠。2004年9月1日,小路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大康公司暂停使用涉案路灯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案情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永达公司应停止使用其经营场所东面展厅围墙边的三盏双头照明路灯,排除对原告陆耀东造成的光污染侵害;二、被告大康公司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灯光污染造成损害应赔偿。

《环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被告大康公司开启的涉案路灯灯光,已对原告小陆的正常居住环境和健康生活造成了损害,构成环境污染。永达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该侵害行为具有合理的免责事由,故应承担排除危害,并赔偿造成其失眠引起的精神损害。

文章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7786503762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939617

  • 昨日访问量

    259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赵诗文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