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网

武汉【合同】【刑事】专业律师|赵诗文律师

IP属地:湖北

赵诗文律师

  • 服务地区:湖北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7786503762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综合工时制下劳动者延时加班时长的确定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263人看过举报

综合工时制下劳动者延时加班时长的确定

  【案情】

  戴某于2013年7月6日入职甲物业公司,工作岗位执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戴某每月的实际工作时间为208小时。后甲物业公司与戴某解除劳动合同,戴某向甲物业公司主张延时加班费并诉至法院。

  【解析】

  实践中,综合工时制的劳动合同较为少见,法官在确定综合工时制法定工作时间时容易错误的按照每月174小时为标准进行认定。笔者认为在确定延时工作时长时,首先应先区分法定工作日和计薪日两个概念。

  法定工作日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最多工作的时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因劳动者无须工作,因此应予以剔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一项确定劳动者年工作日为250天,季工作日为62.5天/季,月工作日为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计薪日是指计算薪酬的有效天数。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由此可知,计薪日包括劳动者的法定工作日及11天法定节假日,具体到年即261天(250天工作日+11天节假日),月21.75天(261天÷12月)。以小时为单位则每月174小时(21.75×8)。区分上述概念的现实意义在于,确定延时工作时间时,应以法定工作时间为基数,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长超过上述基数的部分即为延时工作时长。

  在明确延时工作时间的确定应以法定工作时间而非计薪时长为基础的前提下,综合工时制劳动者延时加班费的认定应分两步走:

  一是确定综合计算周期。《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由此可以确定,综合计算周期分为周、月、季、年四种。具体到本案,戴某所处工作岗位采用以年为综合计算周期。

  二是确定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时间标准。根据上述《办法》,对于以周为计算周期的,法定工作时间标准为40小时。对于以月、季、年为周期的,如前文所述,月、季、年为综合计算周期的法定工作时间标准相对应即为:166.64小时/月,499.92小时/季,2000小时/年。

  本案中,戴某所处岗位系以年为综合计算周期,一年内的法定工作时间标准系2000小时,实际戴某每月工作208小时,年工作时长为2496小时,即延时加班时长为496小时。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7786503762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999957

  • 昨日访问量

    273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赵诗文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