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起合同纠纷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A公司和甲之间是否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二是甲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三是甲是否有返还并赔偿A公司的义务。
本起合同纠纷案中,A公司和甲之间通过口头的要约和承诺订立了以代为支付劳动报酬为内容的委托合同,在无法证明甲曾经向A公司作出过口头承诺的情况下,仍可以通过证明甲存在履行委托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进而证实A公司和甲之间成立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在该案中,是存在能够达到该证明目的的证据的。
据此,可以认定甲和A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而甲违反合同约定,在已经收到A公司汇款的情况下,仍拖欠劳动者报酬,其在主观上是明知且故意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A公司为此所受的损失。
本起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确认A公司与甲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并判令甲返还A公司劳务款729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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