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的过程中,原告、被告唇枪舌剑,互不让步。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一种协议,这类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可以擅自变更或者是解除合同的。
原、被告诉争的钢架大棚建成后,原告为了钢架大棚的质量保障,被告为了收到工程款,双方于2015年11月签订了一份《钢架棚承包合同》,其中质量要求部分约定“乙方完工后由甲方验收合格止,在完工后五年内如果出现有风雪吹垮、压塌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完全责任”,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018年12月,被告所建的钢架大棚因雪压倒塌,将原告经营的汽车服务中心财产损坏,并造成停业,出现合同约定的担责情况,被告应当按照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鉴于被告制作钢架大棚,原告已经使用时间长达三年以上,考虑折旧等自然因素,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支持由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1000元,残值已经从原告财产损失中扣除,拆下来的废旧物资属原告所有。
雪压倒塌原告经营的汽车服务中心,原告可采取补救措施恢复生产,并不一定要停业上百天,所以对原告停业损失酌定支持2000元,鉴定费3090元,按比例酌定由被告承担2000元,其余的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