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的一个夏天,舒某因相邻汪某长期噪音扰人,再次登门
招呼,结果发生争吵,继而互殴,致汪某右手受伤,经公安刑事鉴定为轻伤。汪某以此为条件要求舒某一次性赔偿20万元,否则将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舒只承认赔偿5万元。双方僵持不下,舒某就找到我,要求其为他担任辩护人和民事代理人。因舒某母亲患有老年痴呆,本人又是一个做小生意的人,妻子没有工作,儿子正上大学,家庭十分困难。根据这些情况,舒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我当即接受了舒某的委托。
我开始为舒某的案子忙碌。依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该案属于可和解的刑事案件。我和当事人舒某来到管辖案件的派出所与汪某进行和解协商。作为律师,我自然要据理力争,和解过程中,我指出对方要价太高,即使走诉讼途径,根本不可能获得如此高额的赔偿;相反如果同意舒某的条件,也要比打官司获得高得多的赔偿,何必得理不饶人呢?这本是一个双赢的方案。但对方以不按此赔偿就等坐牢相要挟,坚持索要20万元,丝毫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最后协商无果而终。说实话,面对汪某咄咄逼人的气势,我心里也很矛盾和纠结。满足他的要求,显然不现实;如果打官司,经济上的负担会减少,但又会面临着舒某可能坐牢的风险。我将担心和想法告诉舒某,他说一切听我的,这更加重了我的心里负担和压力。
2014年7月始,本案多次开庭审理。刑事辩护中,我以邻里纠纷、汪某有过错、先出手伤人,虽是轻伤,但其行为性质是过失、受伤成因不能确定等为事实和理由依据,作无罪辩护。最后法院判处舒某缓刑。客观地讲,在较大程度上实现了辩护的目的,打破了汪某要求舒某坐牢的图谋。在刑附民审理中,我作为代理人,围绕依法赔偿,平等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内容,以法外赔偿必须以当事人自愿原则,而不能一味满足、迁就被害人的无理要求等,法院最终依法只判决赔偿汪某4000多元。实现了用法律的手段喝住了汪某的漫天要价和无理要求,维护了舒某的合法权益。
本案给人以启迪,一个可诉,可不诉的刑事和解案,如果和解本是一个双赢的结局,而因一方不忍,最终两败俱伤。作为一名法律援助律师,在这场诉讼中,我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舒某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也是深感欣慰和幸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