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韩某(男,1986 年出生,山西临县人)与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山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韩某自身存在左股骨折、创伤性裂等伤情,其认为与上述两家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支付相应的未签劳动合同差额工资,因此向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核心诉求为确认与两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索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差额工资。
办案经过
2025 年 7 月 18 日,韩某正式向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该案案号为晋 1129 劳人仲案 (2025) 87 号,仲裁委受理后依法开展案件审理工作。审理过程中,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委派了本单位员工李某及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律师高明作为委托代理人,全程参与仲裁庭审、举证及陈述等环节;而山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缺席了本次仲裁庭审,未参与任何审理环节。仲裁庭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梳理了案件中涉及的工资相关数据(如 2598 元、138 元等),核查了双方举证材料、陈述内容等关键信息,完成了案件的全部审理流程。本次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杨某、仲裁员史X等组成。
仲裁结果
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结合调查核实的事实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如下仲裁裁决:
1.依法确认韩某与相关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2.针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差额工资问题,仲裁庭支持了韩某的相应诉求,裁决相关被申请人向韩某支付对应的未签劳动合同差额工资。
侯泽英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