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赵某是一名建筑工人,2022 年 10 月他到榆次区某某商铺工地干活,日常工作由李某安排,工资也由李某通过微信发放。2022 年 11 月 10 日,赵某在该工地施工时,被王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伤,交警认定王志祥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事后王某赔偿了赵某6 万元。
赵某认为自己是在山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地干活,属于公司员工,但其受伤后公司一直拒不处理相关事宜,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办案经过
2023 年 5 月,赵某先向榆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自己和某某公司自 2022 年 10 月 19 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审理后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
赵某不服仲裁结果,随后向晋中市榆次区某某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三项诉求:一是确认和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让某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三是由某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开庭审理时,双方各执一词。赵某称自己在鱼泡网看到招工信息前往该工地,李某是某某公司的代班长,公司老板还曾承诺处理其受伤事宜;某某公司起初承认承包了该工程,只是将部分劳务交给李某完成,且李某并非公司员工,不清楚李某找了哪些工人,后又出具情况说明,称并未承包该工程项目,也未雇佣赵某,否认和赵某有任何事实及法律关系。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的成立需要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等条件,赵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受李某安排工作、由李某发工资,无法证明李某代表某某公司,也不能证明其和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支持赵某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
但法院同时认定,某某公司是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其违反法律规定,将承包业务中的部分劳务分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时,需对该个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山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赵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某某公司负担。如果双方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晋中某级某某法院。
侯泽英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