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泽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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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山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发布者:侯泽英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4日 217人看过 举报

2026-03-2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是一名建筑工人,2022 年 10 月他到榆次区某某商铺工地干活,日常工作由李安排,工资也由李通过微信发放。2022 年 11 月 10 日,赵在该工地施工时,被王驾驶的小轿车撞伤,交警认定王志祥负事故主要责任,赵负次要责任,事后王赔偿了赵6 万元。

赵某认为自己是在山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地干活,属于公司员工,但其受伤后公司一直拒不处理相关事宜,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办案经过

2023 年 5 月,赵先向榆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自己和某某公司自 2022 年 10 月 19 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审理后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

不服仲裁结果,随后向晋中市榆次区某某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三项诉求:一是确认和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让某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三是由某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开庭审理时,双方各执一词。赵称自己在鱼泡网看到招工信息前往该工地,李某某公司的代班长,公司老板还曾承诺处理其受伤事宜;某某公司起初承认承包了该工程,只是将部分劳务交给李完成,且李并非公司员工,不清楚李找了哪些工人,后又出具情况说明,称并未承包该工程项目,也未雇佣赵,否认和赵有任何事实及法律关系。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的成立需要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等条件,赵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受李安排工作、由李发工资,无法证明李代表某某公司,也不能证明其和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支持赵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

但法院同时认定,某某公司是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其违反法律规定,将承包业务中的部分劳务分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时,需对该个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山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赵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某某公司负担。如果双方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晋中某某法院。


侯泽英律师,男,1984年出生,电话:18636821659,党员,山西晋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支部书记,山西省优秀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晋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120********4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山西晋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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