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1966 年出生的赵某,在 2022 年 10 月 19 日入职山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建筑工工作。同年 11 月 10 日,赵某在晋中市榆次区某某商铺的工地干活时,被王某某驾驶的轿车撞伤,造成右腓骨、胫骨远端等多处骨折,还有踝关节半脱位、韧带撕裂等伤情,随后被送往晋中某医院住院治疗 42 天。
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但事故发生后,山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对赵某的工伤事宜置之不理,甚至未支付任何医药费。无奈之下,赵某自行通过法律程序,先后完成了用工主体责任认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停工留薪期鉴定,相关部门最终认定其为八级伤残,停工留薪期 11 个月。为维护自身权益,赵某向榆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合计 464514.33 元。
二、办案经过
榆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这起工伤待遇赔偿劳动争议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安排开庭审理。开庭时,赵某本人及委托律师按时到庭参与仲裁,而山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仲裁委依法通知后,无故缺席庭审,仲裁委按照缺席审理的规则处理本案。
庭审过程中,赵某一方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公司企业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医疗费票据、鉴定费发票、住院病历等多项证据,充分证明了自己入职公司、在工作中受伤、构成工伤八级伤残以及产生各项费用的事实,仲裁委对上述证据予以核查认定。
三、审判结果
榆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赵某的仲裁申请作出裁决,支持大部分合理诉求,驳回无证据的诉求,具体裁决结果如下:
1.山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需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赵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92880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5140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62540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85140 元、劳动能力鉴定费 4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840 元(原申请 1260 元,按规定调整)、医疗费 12859.33 元。
2.因赵某未提交交通费、住院护理费的相关证据,仲裁委驳回其要求支付交通费 1075 元、护理费 23220 元的申请。
同时,仲裁委明确了后续法律权利:双方当事人若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某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山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赵某可依法向某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侯泽英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