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2 年 8 月,河北遵化的郑某经人介绍,被高某某招用到山东某某公司承包的山西某某公司炼钢厂项目工地,从事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山东某某公司也未为郑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2 年 9 月 11 日,郑某在工地吊装作业时,为躲避天车不慎摔伤,随后被送往多家医院治疗,产生了相应医疗费用。山东某某公司仅向郑某支付了工作期间工资 7688.8 元及部分医疗费 800 元,后续郑某主张工伤赔偿遭拒。
此后相关部门认定郑某所受伤害为工伤、伤残等级八级,停工留薪期 9 个月,认定用人单位为山东某某公司。郑某据此主张各项工伤待遇赔偿共计 663601.93 元,而山东某某公司辩称,其与郑某不存在劳动关系,郑某是案外人高某雇佣的人员,工程分包相关责任应归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且郑某的雇主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为郑某购买雇主责任险,郑某受伤不应按工伤处理,故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先后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办案经过
1 .2023 年,郑某先向文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驳回其请求;郑某不服,诉至文水县某某法院,法院同样驳回其诉讼请求。
2.2023 年 9 月,文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郑某为工伤,用人单位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公司不服该认定,先后向山西省汾阳市某某法院、吕梁某级某某法院提起诉讼,均被驳回,工伤认定结果生效。
3.2023 年 11 月,吕梁市社会保险中心鉴定郑某为八级伤残;同年 12 月,确认其停工留薪期为 9 个月。
4.2024 年 10 月,文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郑某工伤赔偿作出裁决,郑某认为裁决赔偿数额偏低、部分项目未支持,山东某某公司则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不服仲裁结果,分别向文水县某某法院提起诉讼。
5.2024 年 11 月,文水县某某法院受理两起案件后,裁定并案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与诉讼、举证质证。
三、审判结果
文水县某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 **(2024) 晋 1121 民初 2507 号 ** 民事判决,核心判决结果如下:
1.认定山东某某公司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认为,山东某某公司将承包工程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某组织施工,属于违法分包,且已有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对郑某担用工主体责任,故其应承担郑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其各项辩解意见因无充分证据证明,未被法院采纳。
2.核定各项工伤赔偿项目及数额:法院对郑某主张的赔偿项目逐一审核,支持有合法依据、正规票据的部分,驳回无依据部分(如营养费、交通费、非正规票据的医疗费等),最终核定赔偿项目及金额为:医疗费 233.47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540 元、住院期间护理费 4246.80 元、劳动能力鉴定费 400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7858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48638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4936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63702 元,以上各项合计 380554.27 元。
3.最终判决内容:判令山东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郑某上述赔偿款共计 380554.27 元;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超出核定数额的赔偿主张);驳回山东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案件受理费 20 元,由山东某某公司负担。若其未按判决指定期间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若不服判决,可在规定期限内上诉至吕梁某级某某法院。
侯泽英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