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萍律师

  • 执业资质:1331020**********

  • 执业机构:浙江鼎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泸州:自带菜品餐厅收"空盘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发布者:陈萍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0日|分类:消费权益 |903人看过

泸州:自带菜品餐厅收"空盘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15”越来越近,除了诚信企业评选活动之外,泸州晚报的3·15维权系列报道也拉开序幕。

去餐馆消费时借用盘子装了自带凉菜,被要求收餐盘费,这合理吗?纳溪区工商局执法人员表示,在事先没有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收空盘费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例。

近日,纳溪区工商局接到了这样一起投诉。据介绍,市民马先生带亲戚朋友在大渡镇花田酒地景区某餐馆消费时向经营者借用两个盘子装自带的凉菜,结账付款时,经营者向消费者索要40元的餐盘费,且16人消费却按照20个人头算餐费,马先生一行人认为经营者多结算的40多元不合理,当场与经营者发生了言语冲突。

接到投诉后,纳溪区工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该餐馆调查了解情况。饭店经营者告诉工作人员,订餐时马先生告诉服务员预定两桌,所以在结算时,直接按照10/桌结算。由于当时双方产生言语纠纷影响到周围顾客就餐,所以在收费时并没有收取40元的餐盘费。马先生一行人当时借用的是8个盘子,收取一定的清洁服务费是合理的。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工商所工作人员及时与马先生联系核实经营者所述情况,马先生表示虽在结账时他们确实没有付40元餐盘费,但餐厅多收取餐费却是事实。最终,经过工商人员的调解,经营者退还了多收取的饭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尽管最终没有付餐盘费,但马先生仍然想了解,像这种借用盘子的情况,到底该付餐盘费吗?对此,纳溪区工商局执法人员表示,在事先没有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收空盘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此外,经营者多收人头饭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来源:泸州新闻网  钟泳 记者 周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