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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户签订网络电子商务合同时如何注意风险防控的几个问题

发布者:吴永荣律师|时间:2016年01月26日|分类:法学论文 |1372人看过举报

在未能独立搭建自己的网络销售平台的情况下,借助他方已成熟的网络平台从事电子交易,因其成本低见效快的特点,受到众多中小企业经营者的密切关注。在这种电子交易模式下,企业商户与网络平台提供商、商户与消费者、商户与平台结算方、平台提供商与消费者之间将形成比较复杂的关系,其中企业商户与平台提供商所签订的平台服务合同是这些关系中最为核心的部份,但对习惯于传统商业模式的中小企业经营者来说,网络平台提供商拥有强大的技术优势经营优势,企业商户在电子商务合同的谈判中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本文拟就站在企业商户的角度就如何预防和控制此类电子合同的风险,使网络平台提供商与企业商户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达到适度平衡,提供自己的一孔之见。

一、    网络平台提供商身份确认和信用风险控制

在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时,企业商户首先要对网络平台提供商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与普通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基本相似,企业商户须查验网络平台提供商的营业资格证书,如是否领有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其所经营的项目应当经行政许可的,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批准文件,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得到平台提供方的授权等。但对于电子商务来说,对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方主体资格的审查,还应当重点审查该网络平台提供商是否依据《电信管理条例》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领取《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该平台网页主页上标明经营许可证编号。该业务经营许可证能否通过中国通信咨询认证网查询到该平台的许可证或备案信息,平台的IP地址是否经官方备案。如通过核查发现合同相对人的名称与网站备案单位名称不一致,则合同相对人是否对电商平台拥有控制权,就存在疑问。在确认了合同相对人是网站的合法所有者和实际控制人后,还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对合同相对人企业信用情况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情况进行初查,如果发现其具有违法纪录或失信记录,应当谨慎交易。

二、    企业商户与合同第三方交易风险的防控

网络平台提供商为企业商户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商品展示和促销、货款的收取和结算、货物的交付后的投诉处理。平台提供方一般将货款的收取、结算和网站的技术维护等事项事先委托给第三方专业机构处理并跟第三方签订协议,企业商户跟第三方一般不会形成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企业商户入住网络平台后将根据平台提供商的指示直接跟第三方进行交易或接触,如果第三方擅自扣留或拖延支付、不按规定标准收取利息或费用,或者由于网站技术维护方的服务不到位致使网站被黑客入侵劫持,客户登录密码被窃取或者客户所发布的信息被篡改等,都有可能使入住商户造成损失。因此,企业商户与平台提供商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时,应当就第三方的责任内容予以明确,并由平台提供商对第三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是,现行网络上流行的电子商务合同中包含诸多对平台提供方的免责条款,这些条款使得企业商户承担了许多只能由平台供应商控制的风险,其中包括因平台提供商所委托的第三方过错所造成的风险,企业商户对此如果没有清醒认识,就会承担不合理风险并有鼓励合同相对人草率行事的可能性。

三、    企业商户与消费者交易纠纷的风险控制

企业商户与网络平台提供商之间可按平台方是否参与销售分为自销关系、他销关系和混合销售关系。自销关系是指平台方直接以自己名义销售商品与服务;他销关系是指平台自身不提供任何商品与服务,而由商家利用平台为消费者提供商品与服务,这时的平台方类似于柜台出租方,平台、商家和消费者是各自独立的经济实体,如天猫商场就是此类代表;自销与他销混合式,是指电子商务平台在销售自己产品的同时,也为其他入住的企业商户在自己的平台上销售产品提供条件。他销模式和混合模式下的一般运作程序是,消费者或客户选择平台上的卖方向其购买商品或服务并向平台指定的第三方支付货款,卖家向消费者或客户提供商品和服务,平台提供商通过对货款的转移支付实现对销售方的监督与控制,消费者也正是基于对平台提供商的信任和监督关系而选择与之进行交易,因此平台提供商与销售者之间的关系与传统的柜台出租关系相比更为复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他销平台上的企业商户与消费者之间是直接的商品购销关系,但是平台提供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1、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消费者作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该承诺;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应知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因此,现在的网络平台提供商为转移风险往往在合同中直接规定由其操作消费者与销售者的争议处理并针对销售者制定了极为苛刻的制裁条款,企业商户如不对这些条款仔细权衡盲目接受,将随时有可能被平台提供商终止交易,踢出平台。

四、企业商户保证金或定金的风险控制

他销平台合同中,网终平台提供商往往要求企业商户预先交纳一定数额保证金,有时称为定金作为入住条件,并针对企业商户规定了许多的没收保证或定金的条款。作为企业商户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保证金或定金的性质,对保证金(定金)的使用、补充、退回条件进行仔细研究,对平台提供商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要全面评估,合理设计保证金或定金处罚条款,促使双方以积极态度履行合同。例如,平台提供商往往以平台技术故障为由停止平台运行并规定其单方面享有合同解除权。其实系统故障可由很多因素引发,其中平台提供商出于节约成本等目的,对平台的软件或硬件投入不足,或者由于平台提供商内部监督管理混乱和失误等等,致使系统失去保护而发生故障,对此如果不在合同中加以限制,平台提供商就有可能无节制地向企业商户转移风险。

此外还有知识产权保护、不可抗力范围设定、合同通知方式、交易记录的保存及争议解决方式的风险,企业商户应当全面了解才能防患于未然。

                 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永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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