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占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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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马律辩护后获得轻判

发布者:马占山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14日 5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庄,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捕前住北京市出租房。

辩护人马占山,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2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庄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瑞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庄及辩护人马占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下旬,被告人鲁某庄经李某介绍认识了郑某(身份不明)。2021年7月26日,鲁某庄在郑某的指示下前往天津市办理4张银行卡,后出租给郑某介绍的广西人。2021年7月31日,广西人(身份不明)开始操作上述银行卡转账,招商银行卡收款共计3368522元,其中赵某、潘某等20名被害人转入诈骗资金1004000元;中信银行卡收款共计341852元,其中王某、叶某等4名被害人转入诈骗资金99000元,累计转入上述两卡诈骗资金1103000元,后广西人将资金转移到其他人银行卡里。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交了扣押的手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流水;被害人李某梅、潘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鲁某庄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银行流水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某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租银行卡提供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庄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鲁某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马占山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某庄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缴纳罚金,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存在被广西人胁迫情形,转给鲁某庄的1500元是交通、生活费用,不能证明系犯罪所得。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某庄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被告人鲁某庄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鲁某庄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随案移送IQ007直板手机一部,返还被告人鲁某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马占山,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律师工作26年,山西大学法律系毕业。  曾办理过著名的重特大刑事案件100多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忻州
  • 执业单位: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919********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房产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