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拖欠工程款不还却伪造黄某某已领工程款的领款凭证,自以为伪证天衣无缝,不料桂平市人民法院的法官从领款凭证的瑕疵识破伪证,陈某某羞愧不已自愿调解,主动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
2008年6月20日,黄某某和陈某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黄某某承揽装修陈某某经营的桂平某宾馆五号楼罗马柱等装修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08年12月5日结算得出总工程价款98884.25元。陈某某支付了89880元,尚欠9004.25元。
黄某某多次向陈某某追讨欠款无果,2010年1月28日将其告到法院。桂平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庭审中,陈某某向法院提供黄某某亲笔签名的领款凭证,并称从2008年6月18日至2009年10月14日,已分11次向黄某某支付了工程款109880元,不但不拖欠,还多支付近1万元。
在质证过程中,黄某某对陈某某提供的“2008年7月22日领款凭证”提出异议,但却承认凭证上领款人“黄某某”的签名是其亲笔所签,因而无法提出反驳的意见。
主办法官认真审核有异议的领款凭证,该凭证有一式两份,中间以复写纸垫写。法官发现了疑点,马上翻看凭证的背面,发现正面“2008年7月22日”字样的背面痕迹显示的是“2008年1月22日”。原来陈某某2008年7月并未支付工程款,领款凭证实际是2008年1月支付的工程款。
法官巧妙地询问陈某某:“黄某某是否在2008年1月也装修过你的宾馆。”陈某某给出肯定的回答,法官遂请他出示2008年1月的领款凭证。陈某某被法官问得哑口无言,最终承认伪造领款凭证的事实。
法官严肃批评了陈某某向法庭提供假证的行为,陈某某后悔不已并自愿接受法官的调解,与黄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当天下午主动履行完毕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9004.25元。
声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投诉通道】
9年 (优于55.18%的律师)
3次 (优于83.49%的律师)
3417分 (优于89.61%的律师)
一天内
5篇 (优于85.2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