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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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XX心血管病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作者:李圣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1次举报

一、关键词 心脏介入手术 安装支架必要性 支架内血栓形成 心肌缺血 心肌梗死 循环衰竭

二、争议的焦点 术后四个月死亡医院是否有责任?

三、案情简介

2008年7月7日患者罗XX(原告李XX之夫,罗X东之父)因冠心病到被告处住院治疗。2008年7月8日,在被告处第一次行冠状动脉造影后,医生建议首选冠状动脉搭桥术,不行支架手术,患者及患者家属罗晓东同意。但时隔七天,被告医生未根据患者病情,忽视患者曾患有心梗病史,改变手术方案,由冠状动脉搭桥术改为行支架手术,于2008年7月14日下午将患者推入介入治疗室进行手术,先后介入多个支架。

患者于2008年7月14日下午6点15分被直接推回病房,于2009年7月15日凌晨1:54分抢救无效死亡。

四、尸体解剖检验报告(无)

五、区县级医学会鉴定(无)

六、法医学临床鉴定意见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受理患者家属的申请,委托北京中天司法鉴定所,就北京市XX心血管病医院对患者罗XX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进行司法鉴定。

(一)、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医方陈述、患方陈述及专家意见,经讨论认为:

1、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对患者罗XX的入院诊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陈旧性前壁心肌梗死、劳力型心绞痛,高血压,高脂血症”正确,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提示患者存在左主干病变加二支病变,行CABG术为首选,但行PCI治疗并不是禁忌症,手术病变处理恰当,即刻效果满意。

2、患者属于高危病人,术前知情同意书中对左主干病变这一高危情况的说明不够明确,病程记录中虽然描述到患者拒绝CABG,但缺乏患者及其家属签字。

3、患者罗XX术后发生病情变化后,医方没有及时警觉到支架内血栓形成的可能性,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明确病情变化原因及采取更加有效的治疗措施,存在一定的过失。

4、患者术后发生病情变化后,病情发展迅速,临床诊断及治疗存在一定的难度。根据现在资料,考虑患者死亡原因为支架内血栓形成致心肌缺血、心肌梗死,进而循环衰竭死亡。

综上所述,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对患者罗XX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失,且该过失与患者最终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于本例有行PCI的适应证,无绝对禁忌证,且术后即刻效果满意,血栓形成属PCI术后并发症,其病情发展迅速,临床诊断及治疗难度较大,故建议过失参与度为B级。

(二)鉴定意见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对患者罗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失,且该过失与患者最终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失参与度为B级,建议过失参与度系数为20%。

诉讼过程中李XX去世,追加其继承人王XX,李海X为原告,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审判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罗X东、王XX,李海X各项损失人民币十六万元整。

李圣为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主任,医学本科就读于郧阳医学院(现湖北医药学院),主修临床医学,获临床医学学士学位。法律硕士就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87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知识产权、改制重组、法律顾问、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土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