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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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诉北京宣武医院行脑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致植物人状态案件

发布者:李圣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917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2013年8月17日,患者李XX于北京宣武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行右侧颈内动脉床突上段动脉瘤栓塞术。8月30日出院。11月23日,患者因“颅内动脉多发狭窄”第二次入医院。入院诊断:1、脑动脉多发狭窄(右侧颈内动脉虹吸弯重度狭窄);2、右侧颈内动脉床突上段动脉瘤栓塞术后;3、脑梗死;4、后颅窝内肿瘤;5、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

11月24日,脑血管超声提示:双侧颈内动脉虹吸弯狭窄(右侧:重度;左侧:中-重度)。

11月28日,医院为患者在全麻下行全脑血管造影+支架植入术。当日20:30,患者不适,血压132/76mmHg,左上肢肌力0级,左下肢肌力3级,右侧肢体肌力5级。

11月29日9:00,患者血压125/80mmHg。18:00,患者头痛、恶心,血压180/80mmHg,予以降压治疗,血压降至124/80mmHg。21:00,患者再次出现恶心、呕吐。CT示:右侧额叶脑出血,出血量约40ml。患者意识模糊,四肢可活动,病理征未引出,转入神经外科ICU,行右侧额颞血肿穿刺术,抽出血凝块约15ml。

11月30日3:30时,患者昏迷,血肿引流10ml。头颅CT提示:右侧额叶脑出血破入脑室、蛛网膜下腔。4:30时,患者发生脑疝。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6:15时,予行右侧额颞叶顶部入路去骨瓣减压术。

12月6日,患者仍处于镇静状态。头颅CT:右侧额叶脑出血开颅清除术后改变,右侧鞍旁术后改变,右侧侧脑室旁及右半卵圆中心多发陈旧性脑梗死。予以控制颅内压。

2012年1月9日,患者血压130/85mmHg,意识不清,转院继续治疗。

现患者一直处于昏迷状态。

患方以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事由将医院起诉至法院。法院委托X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用、辅助器具费。

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对于伴有高度狭窄的患者伴有侧支循环差者,在支架释放前注意控制血压,收缩压在基础血压的水平评上下降20-30mmHg,支架术后24小时仍然维持低血压,医院术后对该患者血控制不理想,存在过失,与该患者出现脑出血并造成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参与度为C级(20-40%)。目前患者呈植物性生存状态,符合一级残疾。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依赖人2人。营养期:24个月。需配备的辅助器具:轮椅4000元/部,使用年限5年;坐厕椅560元/部,使用年限3年;洗澡椅325元/部,使用年限3年;防褥疮床垫1400元/件,使用年限2年;防褥疮坐垫120元/件,使用年限2年。

法院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过错责任比例为25%。

现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3898.68元、护理费63201.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2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183.5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3600元、复印费54.32元、残疾赔偿金156289.2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共计人民币372852元。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评残之日起一次的残疾辅助器具费,此后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可另行解决。对尚未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3年8月17日,患者李XX于北京宣武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行右侧颈内动脉床突上段动脉瘤栓塞术。8月30日出院。11月23日,患者因“颅内动脉多发狭窄”第二次入医院。入院诊断:1、脑动脉多发狭窄(右侧颈内动脉虹吸弯重度狭窄);2、右侧颈内动脉床突上段动脉瘤栓塞术后;3、脑梗死;4、后颅窝内肿瘤;5、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

11月24日,脑血管超声提示:双侧颈内动脉虹吸弯狭窄(右侧:重度;左侧:中-重度)。

11月28日,医院为患者在全麻下行全脑血管造影+支架植入术。当日20:30,患者不适,血压132/76mmHg,左上肢肌力0级,左下肢肌力3级,右侧肢体肌力5级。

11月29日9:00,患者血压125/80mmHg。18:00,患者头痛、恶心,血压180/80mmHg,予以降压治疗,血压降至124/80mmHg。21:00,患者再次出现恶心、呕吐。CT示:右侧额叶脑出血,出血量约40ml。患者意识模糊,四肢可活动,病理征未引出,转入神经外科ICU,行右侧额颞血肿穿刺术,抽出血凝块约15ml。

11月30日3:30时,患者昏迷,血肿引流10ml。头颅CT提示:右侧额叶脑出血破入脑室、蛛网膜下腔。4:30时,患者发生脑疝。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6:15时,予行右侧额颞叶顶部入路去骨瓣减压术。

12月6日,患者仍处于镇静状态。头颅CT:右侧额叶脑出血开颅清除术后改变,右侧鞍旁术后改变,右侧侧脑室旁及右半卵圆中心多发陈旧性脑梗死。予以控制颅内压。

2012年1月9日,患者血压130/85mmHg,意识不清,转院继续治疗。

现患者一直处于昏迷状态。

患方以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事由将医院起诉至法院。法院委托X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用、辅助器具费。

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对于伴有高度狭窄的患者伴有侧支循环差者,在支架释放前注意控制血压,收缩压在基础血压的水平评上下降20-30mmHg,支架术后24小时仍然维持低血压,医院术后对该患者血控制不理想,存在过失,与该患者出现脑出血并造成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参与度为C级(20-40%)。目前患者呈植物性生存状态,符合一级残疾。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依赖人2人。营养期:24个月。需配备的辅助器具:轮椅4000元/部,使用年限5年;坐厕椅560元/部,使用年限3年;洗澡椅325元/部,使用年限3年;防褥疮床垫1400元/件,使用年限2年;防褥疮坐垫120元/件,使用年限2年。

法院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过错责任比例为25%。

现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3898.68元、护理费63201.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2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183.5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3600元、复印费54.32元、残疾赔偿金156289.2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共计人民币372852元。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评残之日起一次的残疾辅助器具费,此后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可另行解决。对尚未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李圣为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主任,医学本科就读于郧阳医学院(现湖北医药学院),主修临床医学,获临床医学学士学位。法律硕士就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87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知识产权、改制重组、法律顾问、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土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