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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发布者:彭铖珍律师团队2023年07月19日 4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06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担任来凤县XX乡xx村党支部书记,负责该村村委会日常工作、化解辖区内矛盾、协调土地纠纷等工作。被告人杨某于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利用前述职务之便和影响力,索取、收受来凤县K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公司)实际投资人高某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42107元,其中杨某个人所得 334276.75元,并为高某谋取利益。

2022年1月10日,杨某上缴涉案违法资金 339276.75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因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因涉嫌受贿罪于2022年1月27日经来凤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2022年2月5日经来凤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当日被来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来凤县看守所。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村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虽然发生在刑法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但因适用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被告人杨某更为有利,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法应对被告人杨某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来凤县价格认定分局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通过被告人杨某2021年12月27日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杨某在留置期间收到前述价格认定书中关于矿渣的单价的认定结论时,表示该价格认定是合理的,他认可,而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却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单价过高。经审查,来凤县价格认定分局作出的前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符合《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规定,同时,根据前述规范规定,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提出机关提出复核申请,提出机关认可后,按规定提出复核,而非在本案中提出重新鉴定。且被告人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足以证实涉案矿渣的认定价格明显过高,故对前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其在庭审中的意见是对案件定性上的辩解,不影响坦白的构成,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曰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交国库。

二、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杨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39276.75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002830.2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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