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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

发布者:彭铖珍律师团队2023年06月07日 10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2021年2月2日期间,彭某1、彭某2(均已另案处理)以L县Y大酒店二楼洗脚城为掩护,累计招募、组织段某香、王某萍、彭某香等十五名失足妇女以998元、798元的价格在该酒店的五楼至十二楼部分客房内从事卖淫活动。该洗脚城从嫖资中抽取提成,其中998元的,洗脚城提成448元;798元的洗脚城提成350元。期间,彭某2对前述卖淫场所进行全面管理。黄某(已另案处理)协助彭某2进行接待嫖客、收取嫖资、安排卖淫女等工作。被告人熊某、被告人许某到前述洗脚城上班,负责收取洗脚的收入和卖淫的嫖资,并将收取的收入和嫖资交与彭某2,每月工资3000元。2020年8月被告人彭某3到前述洗脚城上班,月工资 5000元,负责查看监控视频,如遇警察检查,及时向卖淫场所内管理人员通风报信。

2021年6月2日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彭某3到案,并于当日对其刑事拘留。

2021年6月11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熊某到案,后于2021年6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2021年2月3日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许某到案,并于当日对其取保候审。

2021年3月24日民警从被告人许某处扣押收取的嫖资1996元。

2021年11月10日,被告人许某、熊某在值班律师的帮助下,被告人彭某3在其辩护人的帮助下,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熊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彭某3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熊某、彭某3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而提供收银、查看监控的服务,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在协助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实施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不宜以主从犯论,但被告人彭某3罪责相对较轻,对其从轻处罚,故对公诉机关认定其为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
三被告人在接到民警口头传唤后,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许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交国库。)

二、被告人熊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交国库。)

三、被告人彭某3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交国库。)

四、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共计 1996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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