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张露露律师
执业资质:1420620**********
执业机构:湖北维思德(襄阳)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张露露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150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薛某住襄阳市高新区,事情起因为2011年薛某与被告徐某合伙做生意,签订双方各占股份百分之五十。
同年十月,原被告双方合伙购买一辆半挂货运汽车用于业务需要
因被告长期公车私用,经营所得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我的当事人薛某对应分红
案件主要焦点在于经营不当,管理不善,导致我方当事人下定决心退伙
其他合伙人应当按照签约约定和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后同意退伙
经过我的证据收集,和法院判定结果,被告徐某确实侵害了薛某的相关权益,出现分红不当等状况,法院最终判定被告偿还我方原告薛某的相应补偿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无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