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导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约定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劳动者是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金呢?
基本案情:
赵女士于2013年2月21日入职于深圳某公司,工作岗位为丝印二部检验,一直以来工作兢兢业业,每天工作11个小时,工作日、休息日均有加班,但公司在2014年4月以及2015年2月的平时加班小时与休息日加班小时未予以区分,导致赵女士在2014年4月以及2015年2月的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存在差额共计90.9月。故赵女士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案件进展:
仲裁裁阶段及一审以未补缴社保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因未提前一个月提出,故均未支持赵女士诉求的经济补偿金,在二审阶段通过深圳劳动律师的分析,找出了加班工资存在差额。故最终二审判决予以改判最终支持了赵女士诉求的经济补偿金,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赵女士的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当劳动者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身的诉求时,可以从多方面着手收集证据,如果可能的话,可以从对方的证据入手找出对自己有利的材料。本案中在深圳劳动律师从基本证据着手,找出加班金额存在差额,故而最终转败为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