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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业主方如何要求返还工程款

发布者:廖强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6日 9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凯里市A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14日,凯里市A公司与安顺市B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负责A公司工厂内的办公室以及科技楼内外装修,合同总价¥175万元整,其中工程完工前付款70%即¥1225000元,工程完工经A公司验收合格后付尾款以及工程保修金30%即¥525000,约定工期为2015年9月12日至2015年11月27日。

合同签订后,A公司已经依约付清了完工前应当支付的全部款项¥1225000元,但B公司在进场完成了部分装修后,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为督促被告履行合同,A公司与B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B公司必须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工并交付使用,但该《补充协议》签订后,B公司依然没有任何履行《补充协议》的行为。

对于A公司而言,办公室以及科技楼的装修直接关乎工厂的正常生产,B公司迟迟不动工,对A公司的正常经营已经产生了很大的阻碍,不可能一直拖延下去,A公司委托贵州天合律师事务律师作为代理人,对B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工程款并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经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原告A公司胜诉。被告未上诉。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在于停工是原、被告双方谁的责任,实际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停工的原因有很多,大多数时候原、被告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如果在这个问题上争论不休,相互推诿,只会让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因此此类案件,仅需要抓住核心问题即合同是否按约定履行即可,无论被告如何争辩,没有按约定履行合同是事实情况,被告如果认为原告违约,可以自行举证并提起诉讼状告原告,但无论如何都不能改变目前合同已经没有按约定履行的事实,因此作为原告方代理人只需要抓住核心问题即可。                              【结语和建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种十分常见的纠纷,案件办理过程中原、被告往往会对工程进行过程中的一些矛盾反复争论和推诿,实际上很多时候,这些争论对于案件审判并没有太多意义,抓住合同履行的核心问题,更有助于案件的审理。





廖强律师,执业于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我鄙视一切给当事人空头许诺的行为,需知任何诉讼都是有风险的,“拍胸脯”、“打包票”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黔东南
  • 执业单位: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2620********0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人身损害、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