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出卖人先行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买受人,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分期支付价款给出卖人的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其具体有如下特点:其一,在分期付款合同中标的物是先行给付的。其二,在分期付款合同中价款是分期给付的;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分若干次支付价款。但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以后买受人至少应当再分两次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否则不属于分期付款。
由于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一般先由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分若干次支付价款。因此,为保护出卖人的利益,避免收不回价款的风险,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些既保护出卖人利益,又不损及买受人利益的条款。例如,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买受人迟延付款、损害出卖人利益时,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请求支付全部价款。出卖人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暂时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即:只有当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后,或者买受人支付价款的金额己达总金额的多少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移转于买受人。
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解除合同的特殊情形: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以后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都燕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