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燕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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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临近,房屋买卖要注意这些新规

作者:都燕果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9次举报
2020-12-23

1、抵押中房产,不用解押可直接过户

大部分人买房会向银行进行贷款,银行方面则要求买房者将房屋抵押给它,直至还清贷款。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当购房者想要将房子转手卖出时,必须缴清全款、解押之后才能过户。

2021年《民法典》新规规定,在押房产可直接交易并过户,不需要缴清全款或提前征得银行同意。

但需要注意的是,银行依然具有这套房子的抵押权,如果过户后不及时偿还银行贷款,银行依然有权申请处置这套房屋。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中介费不能省

买房卖房为了省时省力一般都会找中介,中介费大多则按照房价的2%收取,可以算一下,一套房100万,那么中介费就2万元,不少人为了省下这笔中介费,绕开中介私自和卖方达成交易。

根据新规规定,如果是用了中介服务并获得了交易资源,如果逃单的话,中介有权起诉。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3、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新规规定,因房屋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从而导致房屋无法过户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无权处分是指卖方不是房屋所有人或授权人,不要与法拍房搞混了。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都燕果律师,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擅长领域:公司综合治理|民商事|建筑工程|刑事辩护。都燕果律师先后执业于四川法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8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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