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燕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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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为何会常常被认定为“一人公司”呢?

作者:都燕果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86次举报
2020-12-18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所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夫妻二人出资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即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在此情况下,该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证明自身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否认一人公司人格独立,破除一人股东有限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家庭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何避免夫妻公司被认定为实质上构成一人公司呢?

1、双方书面约定各自名下登记的股权归各自所有,并提交工商登记

2、强化公司内部监督,重大决议的处置上,应按公司管理制度协商处理,并有记录可查

3、最重要的是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

(1)制定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聘任独立的财务工作人员;

(2)建立规范的会计账簿,保留完整的会计凭证,财务支付记录明确清晰;

(3)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收支分离、不混同,不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公司往来款项,股东个人不侵占公司的资金、财产;

(4)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履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程序正当,价格公允;

(5)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都燕果律师,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擅长领域:公司综合治理|民商事|建筑工程|刑事辩护。都燕果律师先后执业于四川法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8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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