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燕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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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约定一方只收回报不担风险的合作合同,为借款合同

作者:都燕果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01次举报
2020-10-14

一方出钱,一方出力,这样的合作方式并不少见,双方之间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出资的一方只是收取固定数额的回报,并不承担经营风险。这样的合同该如何认定?

签合同时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约定一方只收回报不担风险的合作合同,应认定为借款合同。

案情介绍:A公司与马某签订一份房地产开发的合作协议,约定马某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的基本内容,随后马某按约定办理了合作项目相关事宜,参与了项目管理,但马忠英提供资金,只是收取固定数额的回报,并不承担经营风险。

双方法律关系究竟是如何确定?经过法院审理认定,该约定不具备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法律属性,应认定双方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为借款关系。

司法实践中,类似这样的合作形式,究竟是“投资”还是“借款”?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下。就投资一方来讲,当自己投资项目或公司盈利时,主张是“投资款”;当投资项目或公司亏损时,就主张是“借款”。

投资和借款二者截然不同,有些名为投资实为借款,而有些名为借款实为投资。合同中的某些“甲作为投资人”、“以货币的方式出资”条款,已经明确表明为投资,但是合同约定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的”又表明是借款。对于二者的区分,法院已经作出阐述:投资即“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而借款是“固定回报,不担风险”。可见,“投资”还是“借贷”应从实质上进行认定。

在“投资”还是“借贷”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并不提倡采用口头的方式约定,实践中很容易产生争议,原本合同双方当初口头约定的合同事项,如果一方做出一概否认,那么合同一方主张权益久会陷入极其被动的局面,甚至会面临败诉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双方应确保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内容明确是否为“投资”或“借款”,如果是投资,应列明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投资人按照约定方式享有投资收益,而投资回报和亏损金额是不确定的;如果是借款,应列明不担风险,固定领取回报,并且约定借款的期限、利息等,借款人的利息回报是确定并且固定的。以便未来发生争执时有充足明确的事实依据。作为经营者,当自己需要大量资金而选择与他人合作时,不要混杂投资与借款的内容,含糊不清将会给自己带来不便的法律风险。


都燕果律师,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擅长领域:公司综合治理|民商事|建筑工程|刑事辩护。都燕果律师先后执业于四川法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8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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