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燕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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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情形下的股权转让

作者:都燕果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74次举报

  按期缴纳出资是公司股东的法定义务,但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前提条件下,股东的出资期限往往约定较长或者直接约定为分期缴纳,因此,很多股权的转让行为都发生在出让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之前。法律关于这个问题是如何进行规定的?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如何承担相应责任呢?


  一、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能否转让股权

  首先,依照《公司法》转让股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限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了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相关责任承担。由此可见,股东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依旧有权依法转让其股权。


  二、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下的责任承担

  如前所述,《合同法解释三》规定了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相关责任承担,具体来说,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公司可以请求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进行股权转让的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二)受让人知道出让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主张该受让人对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债权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并主张知情受让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四)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还可能依据《公司章程》、《出资协议》等协议对已经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相比较而言,该种股权的受让人会承担最大的风险,受让人已经支付了应付的对价,却依旧可能需要对出让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建议受让人在进行股权收购时,应当做好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防止此类情况出现,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都燕果律师,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擅长领域:公司综合治理|民商事|建筑工程|刑事辩护。都燕果律师先后执业于四川法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8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