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区别于既遂、未遂之外的一种状态,是指准备犯罪过程中遇到客观障碍,而未着手实施实行行为的一种状态,此状态下行为人仅仅实施了准备行为,而并未着手实施犯罪。
对于犯罪预备如何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
具体而言,应当比照预备犯的危害行为与既遂犯的危害行为,以及行为的主观恶性综合考量,做到罪行相适应。
(1)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