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燕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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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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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学界对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要件的理论争议探析

作者:都燕果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9次举报

  绑架罪在客观方面的特征如何?这在两岸刑法理论界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论。绑架罪辩护律师将其归纳起来,大陆学者对此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而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绑架勒索罪(不包括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在内——笔者注)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或偷盗要幼儿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绑架勒索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绑架他人并勒索赎金的行为,绑架他人与勒索赎金缺一不可。

  第四种观点则针对主张绑架勒索罪在客观方面既应有绑架行为也应有勒索行为的观点,提出了不同的见解,认为上述观点显然有悖立法精神,因为立法精神在于:只要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并以此为目的支配实施完绑架行为,就已具备该罪的法定全部要件;法律明文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即可构成犯罪,说明法律认为,勒索目的只需有绑架行为即可认定,没有理由认为“绑架勒索”中“绑架”与“勒索”都是指实行行为。因而与勒索目的对应相等的勒索行为只是犯罪情节,而非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我国台湾刑法界对于掳人勒赎罪的客观要件同样存在着争论:一种观点主张,掳人勒赎罪在客观方面只要有“掳人”的行为即可,至于行为人是否实施勒索财物的行为,于掳人勒赎罪的成立无碍。这里,所谓“掳人”,即掳掠人之身体,使人于行为人实力支配之下,而丧失其行动自由之谓。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本罪之行为为掳人而勒赎。所谓掳人乃谓掳掠人身,使被掳者脱离其原来之所在,丧失行动自由而移置于行为人实力支配之下而言。换言之,即以强攀、胁迫或诈术、恐吓或其他不正方法,使被掳者离开其原来处所,而将其移置于自己实力支配之下。至于掳人行为系违反被掳人之意志,抑或得其承诺,均与本罪之成立无关。所谓勒赎系指勒令被掳者之亲友提供金钱或其他财物,以赎取被掳者之生命或身体自由。

  可见,两岸关于绑架罪客观特征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绑架行为究竟是一种单一行为还是一种复合行为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从两岸刑法关于绑架罪的规定来看,绑架行为都只能是绑架(或者说掳人)与勒索或者绑架与提出不法要求两个行为所结合而成的复合行为,否则,将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如果将绑架行为视为单一行为,以下两个问题将难以解决:一是犯罪中止问题。按照单一行为说,行为人一经实行绑架他人或偷盗要幼儿行为,犯罪即告既遂,行为人即使自动放弃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也没有成立犯罪中止之余地,这不仅不合情理,也与刑法设立犯罪中止制度的目的相左。二是共同犯罪问题。司法中,有的行为人在其他犯罪分子实施了绑架行为后,中途参与实施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对于此种情况,如果按照单一行为说,显然不能按绑架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属事先无通谋的事后行为。对于事前无通谋的事后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定罪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以非罪处理。但对于这类情况不按绑架罪的共同犯罪处理,于理于法显然都难以成立。实际上,即使是主张单一行为说的学者也认为,“其于掳人后待赎中,其犯罪行为乃属继续进行中,在此期间参与勒赎之行为,纵未参与之掳人行为,亦应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

  一言以蔽之,“单一行为说”的观点在理论上是很难以一贯之的,而“复合行为说”则可以很好地解决绑架罪认定中的问题。那么,如何理解这一复合形式的绑架行为呢?

  首先,绑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种绑架行为。这里的“绑架”,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目前大陆绝大多数刑法学论著都将绑架的方法限定为基力、胁迫、麻醉三种方法,笔者认为,这有失片面。因为,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采取欺骗的方法,将被害人骗到一定场所后关押起来,然后向被害人的近亲属等有关人员索取财物,这种情形无疑应当以绑架罪论处,而如果将绑架行为局限于暴力、胁迫或者麻醉三种方法,上述情形将难以准确定性,无疑会放纵犯罪分子。对此,我国台湾学者也大多认为,其掳人之方法,并无限制,以强暴胁迫为之者固可,即以诈骗引诱使人人于行为人实力支配之下者,亦无不可。

  其次,绑架罪在客观方面还表现为勒索财物的行为或者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所谓“勒索财物”,是指以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或者对被绑架人造成其他损害相威胁,强令与被绑架人有特定关系的人交付财物的行为。[16]所谓“提出不法要求”,是指行为人以绑架被害人为人质,向与被害人有特定关系的人提出其他非财产性利益的要求的行为。勒索财物的行为或者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既可以只实施其中一种,也可以是行为人在绑架他人后,既勒索财物也提出不法要求。但须注意的是,勒索财物或者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并不是被绑架人,而是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这里的其他人,不仅指自然人,也包括单位甚至国家。例如,行为人出于政治目的,绑架身居要职的国家高级官员,然后向政府提出种种不法要求等,此种情形下的对象就是国家而不是任何具体的个人或者某一单位。



都燕果律师,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擅长领域:公司综合治理|民商事|建筑工程|刑事辩护。都燕果律师先后执业于四川法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8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