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燕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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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专职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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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食品安全指南

作者:都燕果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5次举报
2025-12-10

一、网红食品的资质陷阱

短视频平台热销的"手工曲奇""私房辣酱"等产品,多数未达基本准入门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明确: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无证销售即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需许可,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需向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当前网红卖家常见套路包括:标榜"自家厨房制作"回避生产资质,以"农产品"名义掩盖预包装食品属性,将"微商"身份作为保护伞。需特别注意,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虽无需许可,但必须到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备案并公示备案编号和产品合格证明。

二、十倍赔偿的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三、维权证据收集指南

维权关键在于证据收集,需完成四个动作:截取包含卖家资质承诺、交易时间、商品描述的完整聊天界面,微信转账时务必在备注中注明购买食品信息、完整保留包装、索取规范购物凭证、对问题食品拍照录像。

若卖家删号跑路,可追究平台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整治行动

投诉渠道包括12315热线、全国12315平台小程序,向电商平台投诉时可明确要求"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处理"。

五、防坑三要素与消费者义务

提前防坑需做到"三必看":许可证编号、产品SC编码、评价区"追评"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真实信息。对资质信息支支吾吾的卖家,基本存在资质问题。当前社区团购均需公示食品经营备案,朋友圈代购不应例外。

都燕果律师,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擅长领域:公司综合治理|民商事|建筑工程|刑事辩护。都燕果律师先后执业于四川法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8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1510120********89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