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燕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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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几种情形

作者:都燕果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752次举报
2015-11-03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在日常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下权利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1、股东优先购买权

我国《公司法》第72条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4、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①委托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研发人,研发人若转让专利申请权,委托人有优先购买权。

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单位,单位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有优先购买权。

③合作技术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合作人共有的,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延伸阅读:

优先购买权中的同等条件

承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失去优先购买权

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效力如何?

都燕果律师,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擅长领域:公司综合治理|民商事|建筑工程|刑事辩护。都燕果律师先后执业于四川法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8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1510120********89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