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海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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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随便选择程序吗

发布者:韦海峰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综合咨询 |4275人看过

案件描述

程序真的可以随便选择吗

承办律师: 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 韦海峰律师

    案情简介: 深圳宝安某制品厂与员工徐某劳动合同于2006年3月31日到期,该工厂于3月1日通知徐某,到期后不再续约。徐某很是气愤,于是找到民间维权人士,在该人的代理下,徐某于3月10日向当地劳动监察投诉,提出因该工厂工资支付等不规范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要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两年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劳动部门经过调查,作出处理决定,除支持工厂返还部分扣款外,驳回了徐某的其他请求。徐某不服,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宝安区劳动局,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宝安区劳动局处理决定遗漏外方主体而判决劳动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宝安区劳动局不服提起上诉。而在此期间,徐某同时向劳动仲裁机构就同一事项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于是徐某向宝安区人民法院同时提起民事诉讼,在庭审中因被告提出涉及“一事不再审”,徐某无奈撤诉。前述行政诉讼在二审中,宝安区劳动局又撤回上诉。于是,徐某再次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再次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于是徐某再次向宝安区人民法院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而同时徐某也向劳动局撤回了自己的投诉,而这次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判决支持徐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厂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及两年的加班费,厂方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徐某的起诉。

    法律依据:

    1、“一事不再审”的法律基本原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 ? (2000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已于2000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
    第三条 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媒体报道:(2007年12月19日深圳晚报A19版)

    按照合同解约反遭工人索赔律师提醒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企业应提前“查漏补缺”,以免被推上被告席?本报记者周茹报道 劳动合同就要到期了,本想给员工一个另谋高就的“缓冲期”,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不再续约。未料,员工以企业未足额支付加班费 (差额为700多元)为由,提前解除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1万多元。近日,在宝安区西乡劳动万利制品厂发生了这样一桩案件。律师表示,该案非常典型,新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企业只有主动 “查漏补缺”才能避免这样的尴尬局面。
工人主动解约索要补偿
    1999年8月,万利制品厂录用了徐某。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5年4月1日到2006年3月31日。合同快要到期前一个月,该厂决定不再续约。根据目前劳动法,合同终止后工厂无须向工人支付补偿金。但如果合同提前解除,工厂则需要支付一笔补偿金。为了让这部分员工提前另谋高就,工厂在2006年3月初张贴相关决定。可没想到,3月9日,徐某以工厂克扣加班费700多元、无故罚款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万利制品厂的代理律师、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韦海峰告诉记者,根据双方的《工资协议》,每月周六加班,工厂支付350元加班费,这是在每月四个周末的基础上计算出来的。而徐某却认为,如此计算,两年中有9个周六没有依法计算加班费。差额为740元。2006年3月13日,徐某向劳动部门进行投诉,并要求单位给予近两万元经济补偿金。
    “小漏洞”将企业推上被告席
    当年6月,宝安区劳动局调查后作出处理决定,工厂应支付克扣的加班费,但没有支持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徐某很不服气,向宝安区劳动局撤回了自己的投诉,并在2006年9月1日又上诉到法院,但日前徐某的起诉被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这是因为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一事不再审,徐某此前选择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其实也就意味着其放弃了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程序的途径。
这个案例在韦海峰看来非常典型,企业应该从中吸取教训。眼下,有的单位计算加班费标准时没有加入全勤奖和岗位津贴,有的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员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讨论,有的单位没有按照员工的实际收入缴纳社保……这些都有可能把自己推上被告席,面临巨额索赔。因为,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双倍索要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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