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程序真的可以随便选择吗
承办律师: 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 韦海峰律师
案情简介: 深圳宝安某制品厂与员工徐某劳动合同于2006年3月31日到期,该工厂于3月1日通知徐某,到期后不再续约。徐某很是气愤,于是找到民间维权人士,在该人的代理下,徐某于3月10日向当地劳动监察投诉,提出因该工厂工资支付等不规范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要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两年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劳动部门经过调查,作出处理决定,除支持工厂返还部分扣款外,驳回了徐某的其他请求。徐某不服,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宝安区劳动局,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宝安区劳动局处理决定遗漏外方主体而判决劳动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宝安区劳动局不服提起上诉。而在此期间,徐某同时向劳动仲裁机构就同一事项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于是徐某向宝安区人民法院同时提起民事诉讼,在庭审中因被告提出涉及“一事不再审”,徐某无奈撤诉。前述行政诉讼在二审中,宝安区劳动局又撤回上诉。于是,徐某再次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再次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于是徐某再次向宝安区人民法院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而同时徐某也向劳动局撤回了自己的投诉,而这次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判决支持徐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厂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及两年的加班费,厂方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徐某的起诉。
法律依据:
1、“一事不再审”的法律基本原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已于2000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
第三条 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媒体报道:(2007年12月19日深圳晚报A19版)
按照合同解约反遭工人索赔律师提醒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企业应提前“查漏补缺”,以免被推上被告席?本报记者周茹报道 劳动合同就要到期了,本想给员工一个另谋高就的“缓冲期”,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不再续约。未料,员工以企业未足额支付加班费 (差额为700多元)为由,提前解除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1万多元。近日,在宝安区西乡劳动万利制品厂发生了这样一桩案件。律师表示,该案非常典型,新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企业只有主动 “查漏补缺”才能避免这样的尴尬局面。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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