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一名大龄男青年,在日本工作十几年后回国发展。回国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小王,接触不久后就在上海结婚,还分别出资贷款购买了房产。两人怀着对家庭生活的美好希望,憧憬着今后幸福的生活。但不幸的事情随之而来,婚后小李感到视力模糊并且经常口渴,经检查后确认为糖尿病引起的并发症,病情急剧恶化。经几次眼部手术,右眼完全失明,左眼视力仅为0.1,经鉴定为视力残疾。肾脏也出现了病变,肾脏功能仅剩下10%~15%,每星期需要3次血液透析。小李因病失业,今后也无法再次找到工作。小王作为妻子,在小李患病初期,还能陪同他一起看病治疗,但经过几次手术后发现小李没有痊愈的可能性,就提出了离婚,要求平分共同财产。
两人主要的财产就是购买的房产,双方均为产权人。当时双方各自出资,婚后共同还贷。小李支付了80%的首付款,并且承担了装修、家电、家具的所有支出,婚后所有的生活费用也均由小李承担。从产证的产权登记上看,两人均是产权人,对房产为共同共有,其他家庭财产均是婚后购买。如果仅仅按照房屋产权的登记情况以及其他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性质来看,小王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平分共同财产的要求是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的。但是本案中双方的首付款出资一部分形成在婚前,另一部分在婚后支付;其他所有的家电家具及婚后生活费用均由小李出资;双方婚期又短,简单地按照50%的比例分割共同财产的话,对小李是极为不公平的,况且小李今后还有巨额的医疗费用需要支付,况且父母年事已高,在生活上无力照顾小李。
律师接受委托后,考虑到小李视力残疾的特殊情况,对其给与了特殊照顾:对于他的病情,律师请了自己的医生朋友,给出了专业的医疗建议;很多生活上小李不能单独从事的事情,律所都会指派律师亲自陪同;律师还为其联系了居委会,数次电话并亲自上门拜访居委会领导,就小李的生活困难情况与居委会进行沟通,希望取得帮助;居委会领导也十分关心此事,为小李请了社区志愿者,为其买菜、打扫房间,还为小李申请了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残联的补助,解决了他最迫切的实际生活问题;律师还积极的给小李的父母做思想工作,在小李生命垂危,被120送到医院时,及时联系到在小李在外地的父母。
在法庭审理中,律师根据财产出资单据及银行支付流水,主张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割房产,不但从法律角度据理力争,而且从考虑小李特殊的病情及今后高额的医疗费用角度出发,要求法庭考虑双方的实际出资以及小李经济生活的困难对案件进行裁量。经过几次庭审及律师的勤勉工作,最后法院酌情按照70%的比例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小李拿到了房屋的所有权,并支付折价款给小王。双方均未上诉。
在本案中,律师不但从法律上给与小李专业的法律支持,而且在生活上给与了大力的帮助。律师对弱势当事人的人文关怀,体现了律师对社会和谐所做的贡献。用小李及其父母的话来说:“你们是我的亲人,是可以信赖的律师,不是亲人胜似亲人,我一切都拜托律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