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律师

  • 执业资质:1150220**********

  • 执业机构:内蒙古昆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善意使用保管租赁物

发布者:李顺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2日|分类:房产纠纷 |535人看过


【善意使用保管租赁物】

    2016年3月5日,王某与鑫达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一份,约定鑫达公司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王某用于饭店经营,租期至2019年3月4日,2017年8月17日深夜饭店发生火灾,损失惨重,经消防部门鉴定,火灾原因系储物间电路负荷超载所致。此后双方虽经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赔偿协议,2017年10月鑫达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63万元,经被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火灾损失重新鉴定,损失为41万,隧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1万元。

    代理律师认为:承租人自租赁期间对租赁物具有妥善保管义务,承租人对于保管不善至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在使用租赁物期间,擅自增加用电设备,至原线路超负荷运转,发生火灾,应赔偿原告损失。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