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我是2017年5月7日与某市某楼盘房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17年6月30日交房,交房180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但至今开发商迟迟不给办理产权证。我们业主辛苦一辈子购买一套房产,如今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请问刘律师我们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属于商品房出卖人的原因造成逾期办理产权证的,才能认定为出卖人构成逾期办证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情形有:
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期限内没有办出产权证的;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房屋,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没有办出产权证的;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内没有办出产权证的。
逾期不办理产权证如何处理呢?
商品房出卖人逾期办证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有约定违约金标准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违约金标准的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同时,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应当注意诉讼时效问题,按照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买受人应当在违约之日起3年内提起诉讼或者以其他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证据,否则买受人的请求权利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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