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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某某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某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汪亚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9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由我们代理上诉人丙公司,该公司一审时并没有聘请任何律师,导致其在一审中败诉。在败诉以后找到了我们并委托我们代为上诉,本案签完合同以后我就对一审原告乙公司进行了调查,在网上查询发现乙公司股东为A先生,而涉案房屋的所有人甲公司的股东中也有一人为A先生,也就是说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A先生也是涉案房屋所有人甲公司的股东,我发现了这一点以后跟委托人丙公司进行沟通,丙公司这才明白原来甲公司跟乙公司是一个阵营的,后来我去调查了甲公司的内档,发现A先生控制着甲公司45%的股份,很简单的,我们轻而易举就能关注到的事实是当事人不容易发现的事实,这一事实让我们的当事人坚定的认为这个案子交给我们是可以的。这一事实并不是左右案件胜诉的决定性因素,但至少给了我们一剂强心针,很多时候,不重要的事情也可以很重要。我们经过认真的思考最终确定了我们的辩论意见:丙公司与甲公司在房屋买卖合同到期以后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但是甲公司要求丙公司交了一整年的房租而丙公司也在甲公司开具了发票以后进行了付款,双方并没有对租赁的事实表示异议,根据法律规定此时双方已经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关系,最终我们的辩论意见也赢得了终审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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