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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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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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的几种行为

作者:石陈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3次举报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石陈律师,1986年出生,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法学系,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从事律师职业,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包头
  • 执业单位:内蒙古清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220********29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刑事辩护、人身损害、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