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焕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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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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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生的姐弟之间继承纠纷案

发布者:许焕斌律师|时间:2016年07月08日|分类:继承 |410人看过

案件描述

原告王一×。

被告王二×。

委托代理人许焕斌,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一×与被告王二×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2012)西民一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被告王二×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二中民一终字第0487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因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裁定中止审理。2014年11月5日恢复审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许焕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合议庭评议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姐弟关系,被继承人王××系原、被告之父,1986年王××与配偶经诉讼离婚,被继承人父母先于被继承人过世。2012年4月23日被继承人因病去世,留有如下遗产: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一套及存款150000元。2012年4月27日,原、被告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曾签订过《协议》。现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及存款150000元依法分割,诉讼费用依法分担。

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原、被告签订的协议,证明双方一致确认××房屋属于遗产,也证明了房屋实际由被继承人生前出资购买;

2、河西区××居委会党支部出具的证明,证明被继承人自购置诉争房屋后始终一人在此居住;

3、2006年10月被继承人的自书,证明2000年12月,被继承人购买了××商品房;

4、被继承人生前的自书,内容为房屋装修首付款明细,证明这份自书中被继承人亲笔书写房屋购置的时间及为什么名义上是被告名字的原因,还证明了首付款及还贷问题;

5、权属登记簿,证据出自房管局,打印时间是2012年5月29日,也就是继承开始后,被告不信守同原告签订的协议承诺准备变卖诉争房屋;

6、被继承人的弟弟写给被继承人的信件;

7、被继承人亲友给被继承人的信件;

8、被继承人亲友给被继承人的信件,在最后一次还款之前,被继承人的弟弟征求被继承人的意见,并且表示从国外汇寄外币给被继承人,以解决还贷的困难,这些信件都是表示汇款,汇款用于××还贷;

9、房屋购置及附属设计办理过程中被继承人以被告的名义在2000年11月25日办理的个人抵押贷款合同,证明尽管房屋产权证书上是被告的名字,但是除了首付款由被继承人支付外,整个购房过程都是由被继承人生前亲自实施;

10、被继承人生前为了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向银行提出的2000年12月19日贷款申请,这也是由被继承人本人亲自实施的;

11、银行代扣个人贷款本息协议书,当时确认××这个账号是银行指定的,购置住房是被继承人本人所为;

12、2000年12月15日贷款材料交接单,交的一方是被继承人,接收的一方是银行,被继承人为了办理贷款准备了银行要求的所有的相关材料,亲自提交给银行;

13、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热合同,证明自开始至继承即将开始的时候,整个购置期间,供热合同都是被继承人本人与供热单位签订,有关房屋购置、供热、网络这些都是被继承人生前自己实施;

14、2001年3月30日装修管理规定,办理购房手续后入住的时候都是由被继承人本人亲自从物业管理部门办理;

15、房屋进住验收单;

16、一户一表居民用电协议;

17、固定电话业务新装登记单,证据15-17证明被继承人在诉争之房为自己的生活所需由本人亲自实施;

18、自贷款开始至贷款结束的贷款还款凭证24页,证明被继承人每月偿还贷款,银行出具了还款凭证;

19、2005年11月最后一次贷款还清之前,被继承人取出自己的存款,在同日存入被告××号卡中,证明由被继承人生前还清的最后一笔贷款,因为存款取款具有对应关系;

20、产权证;

21、死亡证明书;

22、梅江中学开出的证明;

23、××居委会开出的证明;

24、全自动捡灰火化机消费收据;

25、车费、卫生、引导费收据单复印件;

26、天津市丧葬服务费。

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诉请听从法院判决。关于房产,二中院民四终字第618号判决已经分割完毕,作为人民法院不能重复判决。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规定钱在原告处保存。至于是谁的名字存放被告不知道,对15万元数额认可。另外,关于被继承人王××生前所在单位发给其家属的抚恤金34296元和丧葬费7040元,在扣除大额医疗费增加部分30元后,共计41306元,被告要求继承。

被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王秀莲的证词,证明诉争房屋属于被告所有;2、还贷表;3、天津市梅江中学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学校给被继承人发放的房补、未发放的房补、丧葬费、抚恤金、医疗费等除了在学校的部分外都在原告处。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不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证据2仅仅说明居住情况,与本案焦点问题无关;证据3是个书证,没有说明任何实际情况,仅仅说儿女长大需要购买房子,但是谁购买,谁买没说,最后的客观情况是被告买了房屋,该证据与案件关系不是很大;证据4是不真实的,上面没有被继承人的签字,从用词来讲,上面讲的王××年迈如何如何,如果是自书的话不会这样写,是外人写的,该证据不真实,与本案无关;对证据5提出被告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处置与别人无关,也与本案无关;证据6、证据7、证据8与本案没有关系;证据9、证据10、证据11都是被告的名字,且很明确地突出显示了将被告的公积金划走,该证据恰恰说明了被告的公积金支取了;证据12与本案没有关系,贷款也好,办理什么代扣代缴需要作按揭,都是被告的名字;证据13、证据14、证据15、证据16、证据17都说明王××曾经在那居住,或者生前在那居住,就是租房子恐怕都要自己去办理这些手续,这些证据与本案无关;证据18与本案没有关系,房子是被告的,陆续还款作为父亲曾经替还都是很正常的;证据19不能证明被继承人取款存入××号卡,取款的同时不能证明其存入哪了;证据20、证据21无异议;证据22、证据23与本案关系不大;证据24、证据25、证据2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这些收据没有意义,因为原告所说的丧葬费用是被告支付的。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缺乏真实性,不认可;证据2来源不明,不认可;证据3不认可,丧葬费、抚恤金不属遗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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