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保障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加入WTO后在民主法治建设中急待解决的一个制度性问题。
虽然我国宪法、三大诉讼法对于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做出了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执法效果不统一。
为此,我们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开展了环节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加强调研与探讨,以求以一斑窥全豹,有益于全面加强诉讼参与人权益保障制度建设,推进诉讼民主法制化进程。
在现代法治社会,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程度的高低,内容的多寡,质量的优劣,效果的好坏,不仅是社会进步的标志,而且是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虽然世界各国诉讼价值和诉讼理念各有不同,法律内容庞杂精深,但都把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作为法治建设的重大课题,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在实践中予以实施。
在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中,“诉讼参与人”作为同检察机关联系最为密切的特殊群体,既是检察环节执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又是诉讼权利的具体承担者,同时又是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者。
同时,检察环节的诉讼参与人又是一个相对广泛的群体,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人、辩护人,被害人(单位)、证人,也包括参与诉讼活动的举报人、被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刑事赔偿请求人等等。
因此,强化对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全面加强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的制度建设,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必需,是法的功能和价值的直接体现,也是对于社会成员个体价值承认,它无论对社会现实、对人民利益、对法制建设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是社会主义司法实现价值回归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