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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1、王X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缪王雷|时间:2020年05月27日|5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p;&XXp;2016年3月,杜X与王X1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相处,双方均有结婚的意愿,遂于同年3月30日按地方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并按当地习惯办理了“订婚证书”并宴请亲朋好友,证书上载明“…由徐XX介绍,经双方青年同意,双方父母决定今日订立婚约。…”等。当日,在双方及介绍人在场的情况下,杜X一方交付王X1、王X2订婚彩礼288000元。同年9月23日,杜X购买XXX品牌的订婚戒指一枚并交付王X1,实际支出24000元。××××年××月××日,女方置办了结婚酒席。次日,男方置办结婚酒席,杜X一方按地方风俗通过介绍人徐XX向王X2交付好看钱68000元。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王X1、王X2未予返还前述彩礼。杜X于2017年3月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王X1、王X2返还杜X彩礼共计356000元;2、王X1、王X2返还由杜X购买的价值为24000元的订婚戒指一枚;3、本案诉讼费由王X1、王X2承担。

&XXp;&XXp;本案中,由于杜X与王X未领取结婚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第一款的情形,故彩礼应予返还。此外法官考虑到双方未能登记的原因及双方的经济情况,酌情判决女方返还85%的彩礼金额。

虽然本案胜诉,但本律师认为代理本案的难点在于举证证明交付了多少彩礼,因为“谁主张,谁举证”而且彩礼往往都是通过现金予以交付,双方知道的人也都比较少,所以举证证明交付多少彩礼金额是案件的关键,否则很难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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