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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以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合法、生效

发布者:李琰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8日|分类:拆迁安置 |588人看过

据以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合法、生效||新疆律师李琰

2017-12-12新疆乌鲁木齐律师李琰

推荐理由

该案例是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类型之一。行政机关对于经催告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关键词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非法占地

案情摘要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经立案调查查证“汝州市聋哑学校迁建项目是国家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拟建设教学楼及教研楼、康复喽、宿舍楼和生活用房等。该项目原计划迁建于风穴办事处党屯中学院内,因修建汝登高速引线重新选址汝州市六中院内,但因用地及规划不符,再次变更为洗耳办事处十里村北,八中对面。2015年12月汝州市聋哑学校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情况下,占用洗耳办事处十里村集体土地,开始动工建设聋哑学校,期间又因未办理土地手续被多次叫停,现正在建设一栋教学办公楼主体。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汝州市十里村村北,汝州市八中对面。四至:东至路、西至集体地、南至集体地、北至集体地,占地面积5575平方米。占地类型为耕地,不符合汝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3月8日对被执行人汝州市聋哑学校作出了汝国土决字(2016)第097号处罚决定“1、责令汝州市聋哑学校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5575平方米耕地退还给汝州市洗耳办事处十里村;2、没收非法占用55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5575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83625元整”。本决定向被执行人汝州市聋哑学校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汝州市聋哑学校进行了履行义务催告,被执行人汝州市聋哑学校仍没有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提交的有:1、立案表;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及回证;3、询问笔录;4、现场勘测笔录及照片;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6、身份证及相关证据;7、责令改正通知及回证;8、处罚告知及回证;9、听证告知及回证;10、处罚决定及回证;11、催告书及回证。

争议焦点

法院是否应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要点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汝国土决字(2016)第097号处罚决定并无不妥,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基本信息案号:(2016)豫0482行审160号

审理法院:汝州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牛莉娜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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