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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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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94方案”导致屋母子对簿公堂

发布者:尤辰荣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389人看过

近日一起因房屋买卖而产生的房屋纠纷而对簿公堂。

原告邹某与被告王某系母子关系,而被告王某与被告凌某系夫妻。王某与凌某想要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售出,而母亲邹某认为自己系房屋的共有人,拥有三分之一,故在出售房屋时应当经过自己同意。

据邹某说,该房屋是通过“94方案”购置的房屋,由于政策限制,房屋的产权人仅能登记一人,遂经过大家协商,决定登记在儿子王某名下。哪知王某在2007年未经邹某同意,将妻子凌某亦登记为房屋产权人。现夫妻两人未经自己同意将房屋准备出售,侵犯了自己的权利。

而被告辩称,当时买房时召开了家庭会议,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人都同意将房屋产权归王某所有,且母亲邹某已在女儿处享受了动迁利益,故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

最后本案当事人对房屋争议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中涉及的“94方案”是指房屋可以为个人购买,但房屋只能登记于一个人名下,而购房时所有同住的成年人都可以主张权利。正因如此,本案才产生了今天的纠纷。

“94方案”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虽上海高院针对“94方案”的缺陷出台相应政策,但仍不能解决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如同本案中,依“94方案”购买的房屋,实际是邹某、王某与凌某三人共同购买,但因政策限制,只得登记于王某名下。王某固然是房屋的所有人,而邹某、凌某作为房屋的同住成年人,理应亦对房屋具有所有权。而王某与凌某未经邹某同意而准备卖掉房屋的行为显然是侵害了邹某的权利。邹某要求分割所获得的三分之一的房屋价款具有法律依据。

当然“94方案”的纠纷不仅限于本案中所产生房屋买卖纠纷,还存在于继承案件中。例如依照“94方案”购买的房屋共有人死亡,该共有人的房屋所有权是否能够继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中回复:“如果其生前未主张房屋产权共有,则视为同意房屋产权归于产权登记人。”上海婚姻律师尤辰荣认为该回复未将实际情况考虑在内,不太人性化。“94方案”规定购房时同住的成年人均可主张,若该成年人未主张则归于产权登记人。依此而论,若一家生活和睦,对房屋所有权归属没有矛盾倒是皆大欢喜,但如买房者是父母与兄弟姐妹,每个人都主张自己有一份财产,未获取多一份的财产,大家难免对簿公堂。尤其是父母中一个先离世,子女又不孝的情况下,这种分配方式对于年迈的老人来说确实不太公平。故笔者认为,虽死者在生前未主张该房屋产权,其仍能作为死者的财产进行继承。

本案虽双方在互相商议的情况下调解结案,但暴露 “94方案”的缺陷,虽有高院的回复,但未能解决类似本案的案件,希望能出台相应的政策,能解决因该方案而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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