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国家法律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5.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7.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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