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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不成,恶意诉讼,据理维权,终获胜诉!

发布者:雍世民律师团队2021年07月07日 3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王XX与被告梁X系表兄弟关系,二人共同从事商品住宅房室内装修装饰工程,在收取业主装修款后替其完成装修装饰工作,两人除去所有支出后将剩款项作为利润进行分红。2017年7月,原、被告承接位于重庆市渝北区余户业主的装饰装修业务,并以梁X名义与各业主签订《重庆市住宅装饰工程合同》,该装饰装修工程应收取业主支付的装修款为XXX元。按照原、被告的口头约定,工程的业务洽谈及合同签订由被告梁X负责,工程具体的施工装修由王XX负责。

在与各装修业主签订合同后,原告入场进行施工,在此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各自收取了部分业主的装修款。诉讼中,对在收取案涉工程装修款方面,原告称其收取了624650元,剩余的XXX元均由被告梁X收取,而庭审中被告梁X称仅收取850000余元装修款,剩余装修款均由原告收取;在案涉工程装修过程中开支费用方面,原告王XX称仅收到梁X从其收取的装修款中转给的574615元,加上自己收取部分共计XXX元,但自己进行工程装修实际开支XXX元,为此垫支工程款238248元,而被告梁X称在收到装修款后向原告转款600000余元,自己又支付供应商货款及人工工资400000余元,其本人还垫付费用150000余元(尚不包括前期业务洽谈支出的生活费及返点开支);在案涉工程的利润方面,原告称被告梁X除支付装修过程中的支出378550元及转给自己的574615元后,尚有616295元在其手中,再扣除自己垫付费用238248元,余下部分应作为案涉工程的利润由两人进行均分,而被告梁X称原告诉称的支出工程装修费用XXX元,一是未有相应的充分证据,二是原、被告双方同时还合伙有其他几个工地的装修业务正在进行,且均是由原告在具体负责,故存在人工工资及材料款的混同支出情形,加上各工地并没有独立建账,双方也未办理结算支出确认,对原告该支出主张不予认可。原、被告双方未签订案涉工程的书面合伙协议,庭审中被告对双方合伙承建案涉工程无异议,但对工程装修款收取情况、合伙支出情况及盈余分配等存在较大分歧。因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讼来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王XX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支工程款238248元。

原告提供的案涉工程的部分装修合同、《装修审批及完工备案表》、部分业主到庭作证证词、各合伙人工程款的部分收取情况及双方支出费用情况(包括以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甚至现金形式进行的支出),但未有双方直接收取装饰装修业主支付的装修款及两人在案涉工程中支付相关支出费用的充分证据,庭审中被告梁X对原告所称工程款收取、装修支出均不予认可,且双方至今未办理案涉工程的相关合伙结算事宜。

被告梁X称双方在合伙承建案涉工程项目的同时,双方还在履行与包括重庆XX业主曾XX等其他业主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原告王XX对此未有异议。【代理观点】

原、被告双方合伙属实,但该项目的施工管理、收款及账目资料均由原告在实际操作执行,被告仅负责接洽业务;同时与涉案项目一并进行的工地还有妇幼保健院家属楼、万科悦城及石桥铺新一城等装修工程,上述工程施工均是由原告负责;鉴于我们系亲戚,我方一直没有直接参与工程的施工和收款,原告所称我方收取的款项金额不属实,我方曾多次要求原告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但原告迟迟不提供账目资料,为此,双方关系极度恶化,我方受亲戚长辈压力,一直没有追究原告责任,我方在该工程中还垫付200000余元的费用没有报销,也应在本案中进行清算处理;原告所称的垫付款不是事实,原告收了涉案工程的绝大部分工程款,足以开支工程支出费用,被告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等形式向原告支付了前期收到的部分工程款600000余元,受原告安排还开支了材料款、家具款,为承接业务又开支了公关费用及其他零散的人工工资等。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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