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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小股东利益,我们不答应!

发布者:雍世民律师团队2021年06月30日 8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四委托人系燃气公司的股东,因公司经营,与大股东达成合作协议,将公司全部转让给四委托人经营,协议签订后,大股东因认为公司估值很高,意图反悔,随即双方就争夺公司控制权和项目经营发生一些列事件,包括抢夺公章,抢占办公室并因此引发肢体冲突等情况。

四委托人一审自行诉讼,要求解除协议,按照协议赔偿违约金,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四委托人诉请,四委托人不符上诉。

【代理情况】

我们接受委托后,立即就本案的全案证据材料和一审判决进行研究,提出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和本案最核心的法律争议焦点,并在二审中详细在法庭展示,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最终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为当事人赢得了说理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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