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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你的脸?最高法新规

2021-07-29
2021年07月29日 | 发布者:王浩然 | 点击:46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脸识别技术在很多领域得以运用,有些不法分子非法获取人脸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针对这一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律规定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一、什么情形人民法院认

??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脸识别技术在很多领域得以运用,有些不法分子非法获取人脸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针对这一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律规定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

一、什么情形人民法院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的行为?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八)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处理者以已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为由抗辩,是否获得支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以已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信息处理者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才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但是处理人脸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二)信息处理者以与其他授权捆绑等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

(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三、维权过程中,律师费、取证费可否由信息处理者支付?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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